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室内装饰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自律,提升企业专业服务能力,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在实施《室内装饰企业专业水平评价规范》(T/CIDAA 005-2025)的同时,将原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转型为专项水平评价。为统一评价规则、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会员企业中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水平评价聚焦企业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能力的专业认定,企业专业水平评价为企业综合专业能力评价,二者并行实施、互不替代、协同使用,共同作为行业自律与市场采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专项水平评价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公正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参考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划分与具体标准。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监理专项水平评价的组织实施、等级认定、证书颁发与监督管理。经协会授权的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关初审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评价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设计专项水平评价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 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
2.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单项工程造价 1200 万元以上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设计质量合格;
3. 高级室内设计人员不少于 3 人、中级不少于 10 人,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概预算专业人员各不少于1 人;
4. 具备固定工作场所与相应设备,拥有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二)乙级
1. 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
2.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单项工程造价 800 万元以上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设计质量较好;
3. 中级以上室内设计人员不少于 6 人,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概预算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1 人;
4. 具备固定工作场所与相应设备,拥有健全技术与经营管理制度。
(三)丙级
1. 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 30 万元;
2.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单项工程造价 300 万元以上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具有一定艺术效果;
3. 中级以上室内设计人员不少于 3 人,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1 人;
4. 具备固定工作场所与相应设备,拥有规范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施工专项水平评价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丁级,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 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
2.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单项工程造价 1200 万元以上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工程合格且无安全事故;
3. 配备高级职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中级不少于 10 人,甲级项目经理不少于 5 人;
4. 配备齐全施工机具,拥有完善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二)乙级
1. 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 150 万元;
2.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单项工程造价 500 万元以上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合格且无安全事故;
3. 配备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3人、中级不少于 8 人,乙级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5 人;
4. 拥有稳定施工队伍,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三)丙级
1. 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
2.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单项工程造价 50 万元以上施工项目,或年累计工程量 1000 万元以上,工程合格且无安全事故;
3. 配备中级职称技术负责人, 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3人、初级不少于 5 人,丙级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3 人;
4. 配备相应施工机具,具备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
(四)丁级
1. 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 30 万元;
2. 承担过单项工程造价 10 万元以上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合格且无安全事故;
3. 配备初级职称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人;
4. 配备相应施工机具,具备基本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监理专项水平评价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 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
2. 技术负责人为高级监理工程师,具有 15 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
3. 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25 人,近 3 年监理不少于 5 个二等室内装饰工程项目;
4. 建立完善监理管理、质量控制与档案管理制度。
(二)乙级
1. 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
2. 技术负责人为高级监理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
3. 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5 人,近 3 年监理不少于 5 个三等室内装饰工程项目;
4. 建立健全监理作业与质量管控制度。
(三)丙级
1. 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
2. 技术负责人为高级监理工程师,具有 8 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
3. 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5 人,承担过 2 项以上室内装饰监理项目;
4. 建立规范监理服务流程。
第三章 申请与评价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项水平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有效在册会员;
(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符合相应专项评价等级标准;
(四)近一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自愿提出申请,可申请一项或多项专项评价。
第十条 企业申请专项水平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水平评价申请表;
(二)会员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技术工人相关证书与社保证明;
(五)工程合同、验收报告、业绩证明等材料;
(六)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文件;
(七)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 申请受理。企业向协会或授权地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材料初审。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正;
(三)专家评审。依据本办法规定标准开展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综合评定。结合评审情况确定评价等级;
(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布评价结果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专项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企业可申请延续评价,合格后换发新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30 日内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证书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建立专项水平评价企业档案,实施年度核查与动态监管,对企业人员、业绩、质量、安全、合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评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级、撤销评价等级、收回证书等处理:
(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评价等级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评价证书的;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违反行业规范、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年度核查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评价等级的企业,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别专项水平评价。相关失信信息纳入行业信用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机构与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违规履职的,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原相关有效资质证书的会员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有效期届满后,按本办法自愿申请对应专项水平评价,等级标准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专项水平评价为协会公益性会员服务事项,全程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机构、个人以评价名义违规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