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名誉职务名称的公告
根据《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工作的通知》(中社办发〔2025〕23号)要求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名誉职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名誉职务管理,经研究决定,将原“特邀副会长”变更为“名誉副会长”,任期与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任期一致。名称更改后,“名誉副会长”作为协会名誉性职务,相关工作应严格遵循协会章程及名誉职务管理办法开展。
特此公告。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2026年1月12日